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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的艰难应诉,中国木地板企业在应对美国337调查初裁告捷后,终裁却败北。这就意味着,中国木地板产品出口美国市场须支付高额的专利费用。这将对中国木地板企业产生巨大影响。 本报于1月17日报道的中国强化木地板企业在美应诉专利侵权案失利一事,近日经本报记者深入采访,对此事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日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已对全球38家木地板企业337调查一事作出终裁,确定这些企业在美销售的地板侵犯了荷兰Unilin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和美国Unilin北卡罗来纳地板公司(后两者是荷兰Unilin公司的子公司)的地板锁扣专利权。宣布终裁结果的同时,ITC还签发了普遍排除令,美国海关随后将根据该令要求限制相关产品的进口。 我国有18家强化木地板企业涉案,这就意味着,中国地板出口企业将不能再向美国出口任何锁扣地板,除非向专利权人缴纳高额费用,而这又将削弱中国地板的国际竞争力。 木地板遭遇美国337调查 2005年7月2日,荷兰Unilin公司为维护自己在美国木地板市场的销售份额和竞争地位,将中国、加拿大、马来西亚和美国等国的30家地板生产企业投诉至ITC,要求其颁发禁止令和排除令,禁止上述企业的产品在美国销售。如果中国木地板企业要在美国市场销售产品,需要支付高昂的专利费用。 随后,ITC受理了荷兰Unilin公司及其在爱尔兰和美国注册的两家子公司对在美申请的“地板锁扣”专利技术遭侵权的指控,于7月29日正式启动了337调查。 根据指控,ITC已指定了涉案调查的38个应诉方,其中18家中国企业卷入了这个海外知识产权诉讼。 这次诉讼,几乎囊括了我国所有的知名木地板企业,包括圣象集团、四川升达集团、上海菲林格尔集团等。我国木地板企业不得不开始了艰难的海外维权行动。8月7日,初裁结果认定,荷兰Unilin公司的779号专利权无效,836号专利部分无效,绕道设计产品“第7号锁扣”不侵权。然而,与初裁结果截然不同的是,ITC在终裁中确定被诉企业在美销售的地板专利侵权成立,并签发了普遍排除令。美国海关将根据该令要求限制相关产品的进口。 木地板企业将面临高额专利费用 “美国337调查起诉中国木地板企业采用的是337普遍排除令,参加应诉的是18家中国木地板企业,而实质上中国所有木地板企业都是被告,这18家企业只是其中的代表。337终裁结果对中国所有木地板企业具有法律效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常州市地板协会秘书长吴晓东表示。 美国337调查中的普遍排除令是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诉方,针对的是所有侵权产品,只要所有人、进口商或销售商无法证明其产品没有侵权,就排除在外。据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会长张森林介绍,目前我国木地板行业的相关企业已有3000家,从事木地板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相关人员达到100万人,木地板产值约为450亿元,年出口美国地板2亿平方米。终裁令一出,中国地板出口企业将不能再向美国出口任何锁扣地板;对已输入美国和库存的产品将依据ITC的禁止令销毁或缴纳保证金。有消息称,终裁令一出,如果中国木地板企业的产品要在美国市场销售,必须向Unilin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至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费用。吴晓东认为,这个费用目前还很难确定,因为败诉,中国木地板企业的产品要在美国市场销售,还要缴纳诉讼赔偿费用和一次性专利费,三项费用累计下来,要远远高于这个数值。而且,专利权人是否授权给中国企业还不确定,因为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必然和这些国外企业形成直面的竞争。 这次终裁对江苏企业的影响尤其大,有关人士表示,江苏省有数百家企业对美出口相关产品,总额超过1亿美元,其中常州市为全国复合木地板主要生产基地,受美国337调查影响,常州市复合地板生产企业部分已签定的合同出现要求推迟履行或退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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